三、初次明确了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的界定标准
中基协此前《登记须知》等自律规则和原清单中均有“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相关表述,但从未说明判断主要出资人的明确标准。实践中亦存在较大争议,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对于主要出资人的认定标准从“持股50%以上”到“实际控制”,五花八门、不一而足。
此次《2022版清单》对于冲突业务许可证明文件申请材料的要求中,初次明确申请机构的主要出资人系指“出资比例≥25%的出资人”。明确主要出资人的范围,其重要的意义在于能够确定“从事或曾经从事冲突业务”的小股东究竟要把股权比例压低到多少,才能参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这对于明确预期,减少登记审核的不确定性,降低登记服务机构执业风险等方面大有裨益。
笔者认为,在中基协未特别说明的情况下,《2022版清单》其他部分以及其他自律规则中关于“主要出资人”的表述,均可参考此次《2022版清单》规定的“主要出资人”识别标准。
四、对冲突业务建立更详细的限制性规则,并初次建立“冲突业务静默期”规则
此前《登记须知》仅规定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情况下,中基协才会不予办理登记。但中基协在“窗口指导意见”中早已将这一规则延伸至实际控制人及高管人员。《2022版清单》对“窗口指导意见”进行整合和内化,明确了如下规则:
(1)申请机构自身不得从事冲突业务;
(2)申请机构关联方从事冲突业务的,需持有许可;
(3)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放宽至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4)高管人员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此次《2022版清单》针对冲突业务建立了详细规则,并创造性地针对自然人设置了5年的“冲突业务静默期”,仅要求其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相对放宽了对自然人过往从事冲突业务经历的审核尺度。
五、对申请机构及其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提出了更高要求
根据原清单,申请机构在申请登记时仅需披露其自身存在的相关诚信信息情况,《2022版清单》不仅对需披露的诚信信息内容进行了变更,对申请机构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提出了同样的要求。
《2022版清单》公布实施之前,基金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要求主要由中基协2022年5月10日发布实施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进行规定,存在不良诚信信息的相关人员将无法取得从业资格(详情见本所2022年5月16日文章《
值得一提的是,《2022版清单》规定,在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存在严重不良舆情、经营不善等重大风险问题时,中基协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了解情况。
就私募基金而言,根据该条款,关于基金架构中是否需要设置托管,无法直接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而定,而应从“法律、行政法规”中确定是否允许例外情形。
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并未对基金托管原则与例外的问题提供明确指示,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则延续了现有监管体系下的规定:
(1)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托管人托管;
(2)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聘请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解决机制。
如果严格按《资管新规》条文进行理解,目前并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私募基金可以不进行托管,也就意味着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出台之前,私募基金可能必须托管而不可通过合同约定。但实际上,笔者认为此种理解可能不一定是监管部门的本意,实操层面可能也不一定能得到完全执行。事实上,就该问题我们曾向基金业协会沟通确认,协会表示私募基金仍然可以通过协议约定不进行托管。
笔者认为,就私募基金而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应该不大可能根据《资管新规》而调整上述关于托管要求的条款。当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会以何种条款面世,我们将拭目以待。
一、私募基金扩募情形
(一)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资产配置基金
根据《备案须知》十一条规定:“【封闭运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下同)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
已备案通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若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1、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2、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3、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4、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50%;
5、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上海嘉鸿私募基金如何发行呢
2024-11-28 07:02 123.125.14.245 1次- 发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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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成立日期 | 2021年07月01日 | ||
法定代表人 | 李晨阳 | ||
注册资本 | 500 | ||
主营产品 |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私募基金牌照保壳 ,私募基金代理挂靠,公司注册,外资公司注册,公司注销 ,私募备案 ,公司注册 ,普通注销 | ||
经营范围 | 一般纳税人代账 、小规模纳税人代账 吊销转注销,工商异常处理,私募基金公司注册,外资公司注册,公司注销 ,私募备案 ,公司注册 ,普通注销 | ||
公司简介 | 中晨集团主营业务范围资产管理和投资银行范围包括:量化对冲基金、期货、证券投资基金、新三板上市服务、新三板及A股定向增发、四板上市服务、股权项目尽调顾问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独立第三方私募基金管理人服务大型平台等金融领域,中晨集团核心创始人团队是中国证券市场以及股权市场上早参与量化投资和投资银行的专业人员。拥有私募证券牌照以及私募股权牌照,对私募管理人从成立至产品发行以及公司运转全流程非常了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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