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Zui长不得超过五年。3、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42000元/年。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4、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其业主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5、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6、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前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7、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其他个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8、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9、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10、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11、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
个体户扣除项目及标准
更新:2024-05-15 18:00 发布者IP:223.167.47.136 浏览:0次- 发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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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2、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Zui长不得超过五年。3、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42000元/年。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4、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其业主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5、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6、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前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7、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其他个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8、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9、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10、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11、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
成立日期 | 2019年08月30日 | ||
法定代表人 | 蔡协 | ||
注册资本 | 50 | ||
主营产品 | 注册公司,收转公司,金融牌照 |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从事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公司简介 | 公司是经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是一家专业从事注册公司、财务咨询、税务咨询、等服务的专业化机构,并与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建立了资源共享平台。我们本着一流的服务,一流的工作效率,以优越的人文环境、更优惠的投资政策、更优质的服务与各位有志之士携手再创辉煌,赢得了广大新老企业主的一致好评。公司自成立以来,已与近千家中小企业建立了长期友好合作,并与客户建立长期的彼此信赖的稳固关系,先后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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