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的对象是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如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代理记账的内容主要是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账等业务;代理记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是会计工作社会化、专门化的表现;代理记账在法律上的表现则是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和规范委托及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1、银行对账单;
2、各类费用单据:房租、水电、电话费、招待费、差旅费(机票、的士票、住宿费)、办公用品、车辆使用费(加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
3、工资单;
4、应收应付款明细;
5、销项进项发票记账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收付款方式:现金或银行收或未收);
6、固定资产购买发票及明细单;
7、有商品销售的要求提供按成本计算的出库单;
8、各类税收清缴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