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钱,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判决公司需要支付债权人钱款,但是公司没有按照判决书履行支付义务,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公司和法定代表人都列为被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措施。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给法定代表人出行、生活带来了极大不便,在此情况下,作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怎么做?
根据判决书内容,付款义务人主体应当是公司,原则人不应当将法定代表人同样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但实践中往往将法定代表人同样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Zui高院规定,解除消费限制的情形有三种:
a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b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c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方法一:联系执行法官要求按照Zui高院精神解除对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措施。
方法二:如果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非常影响生活,法定代表人可以代公司先行支付所欠钱款,然后再去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返还所垫付的款项及相应利息。
方法三:申请公司破产,公司破产后,可以要求解除对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措施。
法条链接:
《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第十六条: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