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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得仲裁。
仲裁作为一种替代纠纷解决方式(ADR),同运用国家审判权的诉讼途径一道在解决社会纠纷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现代社会中,仲裁被法律赋予了其特殊的地位,即仲裁裁决可以具有和生效法律文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据此交付执行。仲裁程序和通常的诉讼程序相比,在程序上的要求相对弱化,而其较为宽松准入标准也使裁决主体对法律的理解相对法官稍处弱势,从仲裁人员的收入地位来讲,与法官相比,也处于较低的水平。仲裁裁决的质量相对于生效法律文书而言也稍逊。在执行仲裁裁决的过程中,法律赋予了司法机关在执行生效商业裁决时有审查的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生效仲裁可以不予执行。对仲裁裁决进行一定的分析和探讨,对仲裁裁决的效力而言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关系到能否充分发挥民间仲裁的积极作用,减轻司法机关的诉讼负担,方便快捷的处理商业纠纷,促进我国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
客户孟先生是外籍华人,名下的香港公司持有一家大陆公司的股份,随着中国经济复苏国内企业也快速发展,孟先生现决定转让部分股权以便获得资金扩大市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有分歧产生纠纷,双方都同意将争议提交到仲裁庭进行裁判。但因为涉及到主体是香港公司,需要提供香港公司依据香港法律合法存续的证明,孟先生人在国外不能亲自处理,需要委托别人代其处理。
证明香港公司良好存续一般是可以按全套格式办理公证,但此案例中因涉及到委托书公证,需要按董事会议记录格式办理公证,下面香港律师公证网为大家介绍香港公司董事会议纪录公证程序,大家如有什么疑问可联系我们。
香港公司授权委托书公证所需资料:
香港公司全套文件(包含C1、BR、NAR1、AA);
香港公司改名证书(如有);
授权委托书;
”唯一董事决议证明;
董事身份证或护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董事身份证或护照;
香港公司印章(小圆章或条形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