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税务注销六大注意事项

更新:2024-07-18 18:00 发布者IP:223.167.47.136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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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一、注销前请先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预检


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税务注销预检和办理,提前知晓并办理注销前需完成的其他未结事项。


操作步骤:


1. 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税务注销预检和办理】


2. 选择【注销原因】并保存。


3. 点击【申报信息】,按照应申报列表中的内容完成申报(例如注销当月/季度的各项应申报税费申报、财务报表等)。


4. 点击【监控扫描】,待扫描完成后,如提示 Ⅰ类监控(即办条件)不通过,可至【消息中心】查看《税务事项通知书》(未结事项告知书),或在【监控结果查看】选项中查看即办注销不通过的原因。


提示提醒:


如监控结果提示存在结存发票,请先至办税服务厅缴销空白发票;如提示存在未报送的财务报表或纳税申报表,请先在电子税务局自行完成申报。


待以上事项办结后再至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注意清税证明免办条件


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1.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


2.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


三、注意税务注销即时办理条件


1.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税务部门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2.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四、注意税务注销“承诺制”容缺办理条件


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资料齐全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若资料不齐的,可在作出承诺后,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


具体容缺条件是:


1.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


2. 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五、注意办理注销前,需先办结下列未结事项


1. 完成各税种往期的应申报及当期的申报。




2.发票验旧、撤销:存在已使用但未验旧的发票需通过电子税务局验旧,存在空白发票的,需在税控盘里先将空白发票作废,并将空白发票带至办税服务厅缴销。


3. 增值税税款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将税控盘带至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4. 清缴欠税(费)、滞纳金、罚款,退税(费):存在欠缴的,需结清税款;存在多缴的,需申请办理完退税。


5. 出口退税企业,需先完成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信息报告并结清出口退(免)税款。


6. 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7. 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申报纳税手续。


8. 其他未结事项:根据预检结果出具相应未结事项所需资料。


六、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税务注销,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


必报资料:


1.《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2份(已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清税申报表》;未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2.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查验后退回)


注:如纳税人需现场填报《清税申报表》及注销前应申报各税种申报表时,请携带公章办理。


选报资料:


注: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以下1-5项选报资料可取消报送


1.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营业执照被吊销的纳税人需提供),可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3.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需提供)


4. 《发票领用簿》(已领取发票领用薄的纳税人需提供)


5. 民事裁定书或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法院裁定破产的纳税人需提供)


6. 营业执照(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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