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说一下关于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所得税纳税要点~
(一)需要按照股权转让纳税的情形
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个人所得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2、企业所得税
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三)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将其股权转让给个人或企业,其纳税地点应该是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所在地。
2、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将股权转让给个人或企业,以居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四)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1、协议价;
2、净资产评估价;
3、核定价;(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时;未申报纳税时;未提供股权转让收入资料时)。
(五)股权原值的确定
1、个人所得税
(1)货币性资产出资取得股权的,股权转让收入按照出资时货币性资产价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定;
(2)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取得股权的,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公允)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
(3)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的,符合67号文13条第2项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转增方式取得股权的,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股权激励取得股权的,股权转让收入按照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之和确定;
(6)股权原值的核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如涉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如涉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由税务机关根据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核定原值;
(7)多次取得,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8)兜底条款,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2、企业所得税
(1)以现金方式取得股权的,以支出价款为成本;
(2)以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股权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即根据116号文规定,以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定非货币性资产转让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