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新修订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报及公示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同时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01年报公示对象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须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对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02年报公示时间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公示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03年报公示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网上填报:登录“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网址:http://sh.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后,登录并填报年报信息。构年度报告公示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