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所定义的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锅炉有四个级别,请看:
1. A级锅炉
A级锅炉是指P(表压)≥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 22.1Mpa
(2)亚临界锅炉,16.7Mpa≤P< 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 16.7Mpa
(4)高压锅炉,9.8Mpa≤P< 13.7Mpa
(5)次高压锅炉,5.3Mpa≤P< 9.8Mpa
(6)中压锅炉,3.8Mpa≤P< 5.3Mpa
2. B级锅炉
(1)蒸汽锅炉,0.8Mpa≤P< 3.8Mpa;
(2)热水锅炉,P< 3.8Mpa,且t≥120°C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7MW; 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4.2MW。
3. C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并且V>50L;
(2)热水锅炉,P< 3.8Mpa,且t<120°C;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Q≤0.7MW; 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4.2MW。
4. D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并且30L≤V≤50L;
(2)汽水两用锅炉,P≤0.04Mpa 并且D≤0.5t/h;
(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并且t≤95°C;
(4)气相或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1MW。
锅炉制造许可条件
B1.1.1.1质量体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配备并且任命质量工程师,以及设计、工艺、材料、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检验与试验、理化检验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B1. 1. 2
工作场所
(1)锅炉制造车间面积、高度满足产品制造的需要,锅炉产品承压件的焊接应当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
(2)管材、板材、焊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应当有一定的防护措施;
(3)具有满足防护要求、空间适应产品检测需要的射线曝光室或者检测专用场地,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保存底片的专用场所,以及满足无损检测仪器和器材存放要求的场所;
(4)具有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耐压试验场地。
B1.1.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切割设备、成形设备、机加工设备、钻孔设备、焊接设备、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设备、起重设备等,以及必要的工装,并且按流程合理布置。
B1.1.4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检测平台、无损检测仪器、理化检验仪器、耐压试验装置等;无损检测、理化检验工作外委的,相应的无损检测仪器、理化检验仪器不要求;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测量装置,并且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合格。
B1.1.5工作外委
制造单位必须有能力完成锅炉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允许将锅炉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进行外委。制造单位的无损检测、理化检验、热处理以及炉胆、下脚圈和封头(管板)成形工作允许外委,对于有焊缝的炉胆、封头(管板),应当进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项目不允许外委。
B1.1.6 工艺文件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制定与锅炉产品制造相关的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检验与试验等工艺文件,其中焊接工艺,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所有产品的焊接工艺规程。焊接工艺规程所依据的焊接工艺评定应当在本单位进行,由本单位熟练焊工使用本单位的设备设施焊接试件。
B1.1.7 试制造
(1)试制造样品应当能验证所申请范围需要的制造和检验能力,样品参数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2)试制造样品的设计图样应当经过设计文件鉴定合格;
试制造样品的设计参数应当具有代表性,制造工艺应当覆盖申请产品范围。焊接锅炉的制造工艺应当包括成形、焊接、无损检测、理化检验和耐压试验过程,A级锅炉产品还应当有热处理过程。
如果1台试制造成品和1台在制品不能完全包括前款要求的制造工艺,可以通过增加试制造样品来达到对所有制造工艺的覆盖。
铸造类等非焊接锅炉的制造工艺应当包括铸件组装、耐压试验及其他必要的制造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