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上海个体工商户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加大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力度:自2022年4月1日起,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7月1日起,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
实施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实施个体工商户契税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顶格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将个体工商户纳入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顶格执行。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实施重点群体税收减免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延缓缴纳制造业个体工商户部分税费: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至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自2022年2月28日起施行。
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2年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实施1%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继续阶段性下调20%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
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如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按规定自愿暂缓缴费。
执行阶段性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办理停缴手续。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策可能会因地区、行业、经营规模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建议在注册之前,详细了解当地的税收政策和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