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公司股权转让需要缴纳的税费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具体来说:
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一般的股权买卖中,应按相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营业税:根据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契税: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印花税: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相关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