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环保厅《关于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权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冀环土〔2018〕176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时限、权责,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四)《关于进一步做好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47号);
(五)《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 府 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
(六)《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
(七)《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
(八)《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九)《河北省“十三五”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冀环办发〔2016〕221号)。
二、申领条件
(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三、审批范围
1.县级环 保 部门负责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颁发、变更、注销和期满换发等审批管理工作。
2.市级环 保 部门负责除医疗废物、年焚烧1万吨(含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含多氯联苯与汞等危险废物,以及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危险废物处置项目以外,列入省规划的处置项目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颁发、变更、注销和期满换发等审批管理工作。
四、审批时限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初次申请和重新申领、换证审批时限为60个工作日,已持有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变更审批时限为50个工作日(因企业补正材料、问题整改等问题延长的时间不计在工作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