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新办、延续准予批准的条件1、营业执照;2.三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经纪人资格证上的从业单位须与申请公司名称一致);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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