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容店公共卫生许可证正确办理指南(上海十六个区)
上海美容店公共卫生许可证正确办理指南(上海十六个区)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新证)(附件1);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五)主要卫生设备和设施的目录清单;
(六)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第七条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对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八条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第九条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现场进行审查,并自审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卫生许可证。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材料,提交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新证)(附件2)。
第十一条 对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应当当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按照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提交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至第七项材料。
第十三条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