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材料
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3.市商务部门出具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4.《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行业从业人员登记表》(包含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信息),附居民身份证或本市居住证复印件;
5.场地经营平面图(包含监控设备、防护设施及消防设施等位置分布图);
6.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制定的有明确具体责任人员的各项治安、消防安全防范和管理制度;
7.其它相关材料。
(二)备案登记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材料和实地核查等核对工作,并报属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复核;属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派出所上报的书面材料完成复核。
对下列情形的,应告知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备案申请人先向商务部门依法办理备案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再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1.未取得商务部门核发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含生产性废旧金属)》;2.经营场所的实际地址与商务部门备案材料内容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