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2024-12-03 14:50 116.232.19.227 1次
发布企业
万享进贸通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商铺
认证
资质核验:
已通过营业执照认证
入驻顺企:
11
主体名称:
万享进贸通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5MA1H9PJL41
报价
请来电询价
进口设备
注意新旧,审价,口岸清关环境
报关口岸
全国口岸
服务内容
进口报关\CCIC中检\机电证等
关键词
进口旧机电产品,旧机电产品检验,旧机电检验监督
所在地
张杨路3611号金桥国际商业广场6座8层
联系电话
021-60609897
全国服务热线
13167216306
商务经理
张洪春  请说明来自顺企网,优惠更多
请卖家联系我
13167216306

产品详细介绍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zongju令

第 171 号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zongju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支树平    
2015年11月23日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zongju(以下简称国家质检zongju)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zongju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五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实施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以及监督管理。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需实施装运前检验。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由国家质检zongju制定并在国家质检zongju网站上公布。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结果与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为准。
第六条 旧机电产品的进口商应当诚实守信,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对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承担质量主体责任。

第二章 装运前检验

  第七条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其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zongju的规定申请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委托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
  装运前检验应当在货物启运前完成。
第八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部门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或者派出检验人员参加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第九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
  装运前检验内容包括:
  (一)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能源消耗等项目做出初步评价;
  (二)核查产品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新旧、残损情况是否与合同、发票等贸易文件所列相符;
  (三)是否包括、夹带禁止进口货物。
第十条 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应当诚实守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以及国家质检zongju的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部门或者检验机构应当在完成装运前检验工作后,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并随附装运前检验报告。
  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检验依据准确、检验情况明晰、检验结果真实;
  (二)有统一、可追溯的编号;
  (三)检验报告应当包含检验依据、检验对象、现场检验情况、装运前检验机构及授权签字人签名等要求;
  (四)检验证书不应含有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及处理意见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进口旧机电产品;
  (五)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文字应当为中文,若出具中外文对照的,以中文为准;
  (六)检验证书应当有明确的有效期限,有效期限由签发机构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情况确定,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工程机械的检验报告除满足上述要素外,还应当逐台列明名称、HS编码、规格型号、产地、发动机号/车架号、制造日期(年)、运行时间(小时)、检测报告、维修记录、使用说明书核查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

  第十二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手续: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
  (二)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还应当提交检验检疫部门或者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受理报检后,应当签发通关证明,并注明“进口旧机电产品”。
第十四条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口岸查验。
  实施口岸查验时,应当对报检资料进行逐批核查。必要时,对进口旧机电产品与报检资料是否相符进行现场核查。
  口岸查验的其他工作按口岸查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目的地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目的地检验。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目的地检验内容包括:一致性核查,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检验。
  (一)一致性核查:
  1.核查产品是否存在外观及包装的缺陷或者残损;
  2.核查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报检资料及装运前检验结果相符;
  3.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实际用途实施抽查,重点核查特殊贸易方式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否与申报情况一致。
  (二)安全项目检验:
  1.检查产品表面缺陷、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
  2.检查产品在静止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
  3.检验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以及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三)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检验:
  1.检查产品卫生状况,涉及食品安全项目的食品加工机械及家用电器是否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
  2.检测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噪声、粉尘含量、辐射以及排放物是否符合标准;
  3.检验产品是否符合我国能源效率有关限定标准。
  (四)对装运前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项目采取技术和整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对装运前检验未覆盖的项目实施检验;必要时对已实施的装运前检验项目实施抽查。
  (五)其他项目的检验依照同类机电产品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经目的地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收货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经目的地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属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的,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检验检疫部门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zongju及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收货人及其代理人、进口商及其代理人、装运前检验机构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国家质检zongju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中,发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或引起严重后果的,可以发布警示通报并决定在一定时期内不予认可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但Zui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产品进口、销售和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销售和使用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zongju和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依照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zongju和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国家质检zongju和检验检疫部门履行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职责,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进口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擅自调换检验检疫部门抽取的样品或者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单证,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进口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疫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职责中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失职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经特殊监管区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涉及的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工作,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应当予以退货或者销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zongju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zongju于2002年12月31日发布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和2003年8月18日发布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废止。


关于万享进贸通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商铺首页 | 更多产品 | 联系方式 | 黄页介绍
成立日期2014年06月27日
法定代表人黎润连
注册资本500
主营产品全国口岸清关,优势进口食品、设备、化妆品、危化品、生鲜冻肉等报关物流服务。
经营范围万享进贸通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02-14,法定代表人为黎润连,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5MA1H9PJL41,企业地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3611号金桥国际6座8层,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经营范围包含:许可项目:食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塑料制品、电线电缆、机电设备、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通讯设备、仪器仪表、制冷设备、办公用品、体育用品、电脑设备及耗材、计算机软硬件、家具、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钢材、木材、化妆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销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万享进贸通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公司简介万享进贸通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弘扬“专注-”精神在行业内首先提出“专注于进口”创新理念,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打破行业的习俗和假设,探索出新的服务、新的商业模式。把原本由管理咨询公司、第三方物流公司、外贸进出口公司、报检报关公司、清关公司、仓库管理公司等分别履行的多种职能有机地结合一起,把智慧和资源凝聚到“全球进口门”服务上,大限度地优化进口物流供应链方案,服务贯穿整个国际贸易流程:一般贸易代理、国 ...
公司新闻
我们的其他产品
顺企网 | 公司 | 黄页 | 产品 | 采购 | 资讯 | 免费注册 轻松建站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由万享进贸通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自行发布,交易请核实资质,谨防诈骗,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法律声明  联系顺企网
© 11467.com 顺企网 版权所有
ICP备案: 粤B2-20160116 / 粤ICP备12079258号 / 粤公网安备 44030702000007号 / 互联网药品信息许可证:(粤)—经营性—202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