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什么?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简称“文网文”,是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需要办
理的资质。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
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文网文)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
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企业需要取得网站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哪些文化产品类型需要办理?
1.游戏产品:产品运营(含虚拟货币发行)、虚拟货币交易;
2.表演类:如某Y直播,某椒直播等;
3.动画动漫类:指的是动画产品和漫画产品:
4.音乐娱乐类:如音乐门户网站,app音乐产品:
5.展览比赛类:指的是展览型比赛型的网站:
6.演出剧节目类:如某奇艺、其酷等视频网站。
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准备材料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有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有 100万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及相应的经营
管理技术措施;
6.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①申报受理:相应文化行政部门在接到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核对,如
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缺失等问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按
要求补充完整之后,方可受理。
②审核:相应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每项材料及其运营的网站
进行认真的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或者运营行为,应当一次性告知运营单位进行及时
整改。相应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③申请编号:相应文化行政部门应将审核通过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申请表填写三位数编
号并加盖公章,上报至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由文化部市场司进行统一编号,并下发全国编
号。
④制作许可证:相应文化行政部门应按照文化部要求的标准规格和统一编号制作许可证,
并将许可证复印件上报至文化部备案。
⑤公示:相应文化行政部门应在本部门网站对同意设立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