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修理旧机电产品并不能豁免
近日,看到一则海关xingzhengchufa案例:某进口企业委托报关公司以修理物品方式进口一台发电机,商品编码:8501641090,经海关查验并送检,上述发电机实则为旧发电机,属于旧机电产品。当事人未按旧机电产品报检且未就该旧发电机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接受卫生检疫。该旧发电机需实施装运前检验,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装运前检验证书。Zui终海关依据相关法规予以xingzhengchufa。
一、 旧机电产品的定义:
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二、“两步”告诉你旧机电产品是否需要实施装运前检
那是否就意味着若涉及到旧机电类产品,原出口货物进境修理和原进口货物出境修理复进口均需实施装运前检验并提供装运前检验证书?
下面以上述案例涉及商品为例,详细解答:
第一步判断商品是否在需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范围:进入“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全部应用-口岸执法申报-检验检疫页面中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系统”判断拟修理物品复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是否属于需实施装运前检验范围。
经查询,商品编码:8501641090是可以进口的旧机电产品需要实施装运前检验。
第二步查询是否属于排他条款:如果属于装运前检验范围,《质检zongju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原质检zongju公告2014年第145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内且属于(1)“出境维修复进口” (2) “暂时出口复进口” (3) “出口退货复进口” (4)“国内转移复进口”四种特殊情况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即无需进口前办理装运前检验。
目前广大海关一线关员及进出口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就原出口复进口所涉及的旧机电产品以“修理物品”贸易方式进口是否属于“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情形,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具体如何理解这四种特殊情况呢?
四种特殊情况的具体定义 详见“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2022年12月29日通知公告栏(系统公告):《关于“单一窗口”货物申报系统涉及机电类商品校验规则调整更新的通知》随附《机电类商品“产品资质”界面“许可证编号”字段的录入指南》附件《有关情形说明》。详见下图:
暂时出口复进口是指暂时出境后复运进境,需办理进口手续,与监管方式暂时进出口货物暂时出口复进口情形一致,出口退货复进口是指质保期内、收货人为生产厂的出口退货返回中国,需要办理进口手续,与监管方式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口的退运货物情形一致。出境维修复进口是指出境维修后返回中国,需办理进口手续,与监管方式修理物品的出境修理复进口情形一致。
从定义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1. 旧机电类产品,涉及原出口货物进境修理,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需要实施装运前检验;
2. 旧机电类产品,原进口货物出境修理复进口,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且属于四种特殊情形之“出境维修复进口”无需实施装运前检验,旧机电类产品复进口凭《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三、未如实准确申报后果:
当事人无法提供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xingzhengchufa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xingzhengchufa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xingzhengchufa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之规定情形对于企业进行xingzhengchufa。
四、注意事项:
列入原质检zongju公告2014年第145号中《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应实施装运前检验、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并以到货检验结果为准。
出自“阿拉关务人”
参考文件:《关于发布《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第127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