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矿进口流程须知
铁矿进口须知
一、铁矿的主要质量指标
01
品位
铁矿石的品位指的是铁矿石中铁元素的质量分数,通俗来说就是含铁量。比如说,铁矿石的品位为62,指的是其中铁元素的质量分数为62%。
02
元素
铁矿石中所含杂质很多,Zui主要的有:硫(S)、磷(P)、钾(K)、钠(Na)、铅(Pb)、Zn(锌)、As(砷)等。磷影响冷脆性,硫影响热脆性,钾、钠造成高炉结瘤,砷影响焊接性能等。
03
粒度
矿石的粒度和气孔度的大小,对高炉冶炼的进程影响很大。粒度太小时影响高炉内料柱的透气性,使煤气上升阻力增大。粒度过大又将影响炉料的加热和矿石的还原。
二、铁矿的分类
01
按品种分类
一般分为赤铁矿、褐铁矿、磁铁矿和菱铁矿。
02
按加工程度分类
未烧结铁矿砂和已烧结铁矿砂。未烧结铁矿砂主要有粉矿和块矿,已烧结的铁矿砂主要有球团矿和烧结矿。(铁矿粉,颗粒较小,利用率较高;铁矿块,颗粒较大,价格通常偏低;球团铁矿是将粉状物料经焙烧、造粒等工艺,使其物理性能和化学组成能够满足下一步加工要求球状铁矿。)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三、铁矿的海关商品归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二十六章注释,赤铁矿、褐铁矿、磁铁矿、菱铁矿、不论是否烧结的焙烧黄铁矿都应归入26.01品目下。
未烧结
2601.1110(平均粒度<0.8毫米的)
2601.1120(0.8毫米≤平均粒度≤6.3毫米的)
2601.1190(其他)
2601.1200 已烧结
2601.2000 焙烧黄铁矿
四、进口铁矿的规范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22年版)相关要求,企业在进口铁矿时应申报“品名、加工方法、成分含量、平均粒度、来源(原产国及矿区名称)、签约日期、计价日期、有无滞期费、定价方式。”
除按以上要求申报外,还应在备注栏内填报下列要素指标:计重方式、数量、结算依据、船名及滞期费,若已进行公示定价备案的,还应当录入备案号。进口铁矿申报时,除应提供合同、发票等贸易单据外,还应提供进口铁矿原产地证明文件。
五、进口铁矿的重量、品质鉴定
根据《关于调整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9号)与《关于调整进口铁矿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9号)要求,进口铁矿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要海关出具进口铁矿重量、品质证书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应选择一次性完整申报模式,所需单证勾选“重量证书、品质证书”选项。
海关依企业申请,按照 “先放后检”模式对进口铁矿实施重量鉴定、品质检验并出具相关证书。
进口铁矿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不需要海关出具进口铁矿品质证书的,海关不再实施重量鉴定、品质检验,对进口铁矿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放行,海关保留抽查验证、监督检验职能。
六、进口铁矿的检验要求
01
放射性检测
由海关根据《进口矿产品放射性检验规程》(SN/T1537-2005)对进口铁矿进行放射性检验,通过γ射线探测仪对集装、散装的铁矿γ射线剂量当量率检测,低于当地环境辐射本底值5倍,判定该检验批合格,允许卸货。
//
02
外来夹杂物检疫处理
重点检验检疫是否夹杂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的危险性杂物、检疫类杂物及其他外来杂物。
危险性杂物:开采过程中未引爆的残留雷管、可燃炮线及其他易燃易爆类或毒性外来杂质。
检疫类杂物:支护用的道木、树皮、木块、木楔等,运输和贮存过程中混入的杂草、稻草、草绳、草袋、生活垃圾,泥土,动物尸体等动物性杂物及其他检疫类外来杂质。
其他外来杂物:开采过程中已引爆的雷管皮(雷管头),生产过程中废弃的杂铁(如铁丝、道钉、焊条、螺栓、焊渣及其他设备的零部件等),大块矸石,塑料(如装炸药的塑料袋、运输和贮存过程中混入的方便面袋及其他塑料包装物等),纤维(如纱线、丝绵、绳线、编织袋、水泥袋、包装箱等),纸类(如炸药包装纸、纸箱及纸板等),运输和贮存过程中混入的闸瓦、沙石、石块等,以及其他非危险性和非检疫类外来杂质。
03
疑似或掺杂固体废物排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0号)、《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等相关要求,海关通过感官检验,现场便携式设备检测或抽样送实验室鉴别等方式对发现疑似或掺杂固体废物的进口铁矿进行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