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等保产生的背景
目前来说,网络安全已成为与国家、社会、个人息息相关的问题,没有网络安全,社会的正常运转及发展都会受到严重的影响,甚至会造成社会乃至国家的动荡。为保障社会的信息化安全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在2017年6月1日正式出台,作为网络安全基础性法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这表明,等级保护制度在已上升为法律,并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其在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核心地位。
我国在网络安全方面主要依据的是2007年和2008年颁布实施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一系列文件,统称为等保1.0。
但随着科技的发展,等保1.0的局限性逐渐显露,除了缺乏对一些新技术和新应用的保护规范,在风险评估、安全监测和通报预警等方面都有待完善。
等级保护2.0的发布则是网络安全的一次重大升级,对象范围在传统系统的基础上扩大了云计算、移动互联、物联网、大数据等,对等级保护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2、等级保护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指对国家重要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专有信息以及公开信息和存储、传输、处理这些信息的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实行按等级管理,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分等级响应、处置。
我国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级,自主保护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指导保护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监督保护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强制保护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专控保护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我国信息安全保障的基本制度、基本策略、基本方法。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就是要解决我国信息安全面临的威胁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有利于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同步建设信息安全设施,保障信息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协调;有利于为信息系统安全建设和管理提供系统性、针对性、可行性的指导和服务;有利于优化信息安全资源的配置,重点保障基础信息网络和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有利于明确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的信息安全责任,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有利于推动信息安全产业的发展,逐步探索出一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信息安全模式。
3、等保2.0的变化
在等保2.0时代之前,等级保护包括5个规定动作,即定级、备案、建设整改、等级测评和监督检查。
那么在2.0时代,等保的内涵将更加化。风险评估、安全监测、通报预警、案事件调查、数据防护、灾难备份、应急处置、自主可控、供应链安全、效果评价、综治考核等这些与网络安全密切相关的措施都将全部纳入等级保护制度并加以实施。
等保2.0时代,主管部门将继续制定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形成运转顺畅的工作机制,在现有体系基础上,建立完善等级保护政策体系、标准体系、测评体系、技术体系、服务体系、关键技术研究体系、教育训练体系等。等级保护也将作为核心,围绕它来构建起安全监测、通报预警、快速处置、态势感知、安全防范、jingque打击等为一体的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卫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