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材料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内地(大陆)自然人的,还需提供证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
*3.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4.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附送相关文件;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提示:标“*”的申请材料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要求优
先权的、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优先权证明文件(如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国际展览会展出商品使用商标的证明文件等),包括原件和完整的中文译文。
办理流程?
1
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准备其他申请材料
2
提交申请
(1)网上提交;
(2)当面提交;
(3)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3
注册申请形式审查和补正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收到有关申请文件之后办理相关业务,并可在必要时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
4
缴纳费用
经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通知申请人缴纳费用。
(1)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提交申请的,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
(2)申请人递交纸件申请的,登录注册网上申请平台在线支付(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交文的,可持带有缴费码的缴费通知书到商标注册大厅缴费)。
(3)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缴纳费用。
5
注册申请实质审查
6
初步审定公告
经实质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7
发放商标注册证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核准注册并发放商标注册证。
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1.与国家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包括guoqi、guohui、军旗、junhui、国歌、军歌、勋章、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等。
2.与国际组织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如红十字、联合国等。
3.与地理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可能误导公众的地理名称。
4.与他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可能误导公众,损害他人姓名权的。
5.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包括歧视性、侮辱性、低俗等。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
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的。
7.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因为它们不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的其他标志。
北京京高律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guoqi、guohui、国歌、军旗、junhui、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guoqi、guohui、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八条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第二十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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