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界面调整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仍旧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相关模块下进入备案申请界面。新旧备案界面变化如下:
原系统申请界面
现系统申请界面
二、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新增上传承诺书功能
原系统为必须勾选电子承诺书。
新系统需要上传带签章的纸质承诺书。
三、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编码变化
新系统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通过备案后,海关核发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用于办理通关业务。食品进口商通过备案后,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通关业务。
四、原存量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编号转换后继续使用
公告实施之日前,已在海关备案的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海关主动核发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原企业备案号停止使用;已在海关备案的食品进口商,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企业备案号停止使用。新的备案编号企业可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申请界面中查询,也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栏目查询。
五、新系统备案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如何填制报关单
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应当以“境内收货人”身份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在填制“企业资质”申报项目时,“508-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当填报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509-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当填报食品进口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