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存在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进行境外投资时,申请境外投资备案(ODI备案)的主体确定方式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具体来说,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要法规依据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第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则应当协商后由其中一方办理备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
第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二、申请主体确定原则
相对大股东或投资额较大方:
根据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的规定,通常应由相对大股东或投资额较大的一方作为申请主体,负责办理境外投资备案。这是基于其在投资项目中的主导地位和责任承担。
协商一致:
如果各方持股比例或投资额相等,无法直接确定申请主体时,应当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其中一方代表所有投资主体办理备案。
书面同意:
无论是由相对大股东还是投资额较大方申请备案,都需要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的基础上进行。这是为了确保所有投资主体的权益得到保障,并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三、注意事项
不同地区差异: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在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时可能存在差异,包括所需材料、审批流程等方面。在具体操作时,应根据当地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准备和申请。
政策变化:由于政策可能会随着时间发生变化,建议在申请前仔细查阅zui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当存在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进行境外投资时,申请境外投资备案的主体应由相对大股东或投资额较大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确定。如果各方持股比例或投资额相等,则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其中一方代表所有投资主体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