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抗震鉴定分为两级。第一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1)A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当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本标准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第二级鉴定作出判断。
(2)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检查其抗震措施和现有抗震承载力再作出判断。当抗震措施不满足鉴定要求而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时,可通过构造影响系数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当抗震措施鉴定满足要求时,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5%、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0%,也可不要求进行加固处理。
二、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
(1)搜集建筑的勘察报告、施工和竣工验收的相关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应根据鉴定的需要进行补充实测。
(2)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3)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4)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作出评价,对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应说明其后续使用年限,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三、处理建议
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建筑,可根据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部位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以及有关的非抗震缺陷等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的分析,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变用途或更新等抗震减灾对策。
问:特殊类装修工程,仅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但并没有结构专业,原建筑本身属于超限高层的(2000年以前的项目),是否还需要抗震办出具的超限审查意见?
答:在建设单位提供原建筑(含消防设计)的竣工图,原主体设计单位(或现设计单位)提供原设计荷载满足此次装修工程要求的承诺书,确保本次装修工程不涉及结构专业(未改动包括楼板在内的结构构件)的情况下,若原结构进行过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不需要超限审查。
住宅的使用年限是指住宅在有形磨损下能维持正常使用的年限,是由住宅的结构、质量决定的自然寿命。
住宅的折旧年限是指住宅价值转移的年限,是由使用过程中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社会必要平均使用寿命,也叫经济寿命。
住宅的使用年限一般大于折旧年限。不同建筑结构的折旧年限国家的规定是:钢筋混凝土结构60年;砖混结构50年。
上海地区相比全国其他重点地区,对建筑抗震的要求更晚,直到1992年才颁布《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BJ08-9-92,此后上海地区的房屋建筑才有了明确的抗震设计要求,并且由于上海地区的强震重演周期长,一般都在百年或数百年,很容易在现实生活中忽视地震灾害的威胁。这就造成了上海地区未进行抗震设防的房屋数量远大于全国重点地区,这些老旧建筑物的整体性较差,抗震能力非常薄弱,抗倒塌能力也非常薄弱。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多起房屋坍塌事故基本上都发生在地震不设防区或低烈度区。由于早期低烈度区房屋建筑的抗震要求较低,导致这些地区大量既有建筑的整体性能较差,其抗倒塌的能力也相对较弱,在一些自身和外界诱发因素作用下非常容易引起整体倒坍。
加强对低烈度地区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工作,不仅仅是房屋抗震的需要,也是房屋长期安全使用的需要,特别是对上海市这种国际特大型城市建筑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抗震鉴定中,如果发现建筑物的抗震能力不足,就需要进行加固。教学楼抗震检测及加固,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设计参数和安全等级,包括建筑物的结构形式、材料选用、抗震措施等。不磁化,测量时能平滑移动,无滞涩感,不受潮湿影响,平面称定好。缺点大理石台面有轻微的放射性辐射,对人体不会造成伤害。人造石橱柜台面人造石台面由石粉加入人造纤维经高温高压制成。优点人造石材更耐磨、耐酸、耐高温,抗冲击、抗压、抗折、抗渗透等功能也很强,其变形、黏合、转弯灯部位的处理有独到之处;因为便面没有孔隙,油污、水渍不易渗透入其中,抗污力强,可任意长度无缝粘接,同材质的胶黏剂将两块粘接后打磨,浑然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