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由系统运用、使用单位根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自主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有主管部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批。对于拟确定为四级及以上信息系统,还应经专家评审会评审。新建信息系统在设计、规划阶段确定安全保护等级。
定级要素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由两个定级要素决定: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和对客体造成侵害的程度。
受侵害的客体
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a)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b) 社会秩序、公共利益;
c) 国家安全。
对客体的侵害程度
对客体的侵害程度由客观方面的不同外在表现综合决定。由于对客体的侵害是通过对等级保护对象的破坏实现的,对客体的侵害外在表现为对等级保护对象的破坏,通过危害方式、危害后果和危害程度加以描述。
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对客体造成侵害的程度归结为以下三种:
a)造成一般损害(工作职能受到局部影响,业务能力有所降低但不影响主要功能的执行,出现较轻的法律问题、较低的财产损失、有限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其他组织和个人造成较低损害);
b)造成严重损害(工作职能受到严重影响,业务能力显著下降且严重影响主要功能执行,出现较严重的法律问题,较高的财产损失,较大范围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其他组织和个人造成较严重损害);
c)造成特别严重损害(工作职能受到特别严重影响或丧失行使能力,业务能力严重下降且或功能无法执行,出现及其严重的法律问题、极高的财产损失、大范围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其他组织和个人造成非常严重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