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旅游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础条件
需要有固定营业场所,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且面积一般要求80平方米以上。
必须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营业设施及说明书。
二、人员条件
旅行社应至少有三名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导游。
导游必须在公司购买社会保险。
三、资金条件
旅行社需要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或提供额度不少于20万元的银行担保,期限均不少于1年。
四、其他条件
可能还需要提供经营场所证明、经营设备情况证明等。
若是设立公司形式的旅行社,则还需满足《公司法》中关于设立公司的相关条件,如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和公司住所等。
二、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5、开户银行出具有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办理地点:国内社是在各省市旅游管理局,出境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三、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1. 核名: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名,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提交申请: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相应窗口提交申请材料,领取《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三份,并按照填报要求如实、准确填写资料。
3. 材料初审:市旅游局首席代表对事项资料进行初审、受理后,将申报材料报本市旅游局。
4.现场勘查:本市旅游局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派审批小组成员到拟定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勘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批文,并通知申请人。
5. 领取批文:批准成立的旅行社,申请人到本市旅游局质量规范管理处领取同意成立旅行社的批文。
6. 缴纳保证金:持批文到本市旅游局办公室交纳质量保证金20万元。
7. 办理许可证:持批文到本省旅游局办理《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 备案:持许可证到本市旅游局质量规范管理处盖章、备案。
9. 购买保险:及时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备案。
10. 录入导游信息: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将必要的导游调入旅行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