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代表处,是上海市受理,并且对于部分外国企业管理的非常严格
1.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务局颁发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30日)以内的《批准证书》原件;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2.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3.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4.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
5.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6.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7.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
8.首席代表和代表的身份证明
9.房产使用证明
10.金融、保险业企业还应提交派出机构的资产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