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国内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是由国家旅游局或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允许旅行社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法定凭证。申请国内旅行社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如办公室、电话、传真、电脑等;
2. 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3.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包括具备旅行社从业经历或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以及至少3持有导游证的导游人员;
4. 符合《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国内旅行社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设立申请书、旅行社章程、法人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及履历表、导游人员资格证、经营场所证明等。申请流程包括提交申请材料、审核与现场检查、获得许可证等步骤。办理时间一般在20个工作日左右。
一、申请条件:
1、申请者需具备合法的身份和资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游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W;
3、旅行社需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和设施,以满足日常经营和管理的需要;
4、旅行社应至少配备三名持有导游证的导游,以及具备旅行社从业经历或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这些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为旅游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5、需在国家旅游局指定银行开设质量保证金专业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存款期限不少于1年,或提供提供额度不少于20万元的银行担保,银行担保期限不少于1年;(现有些试点城市可以保险代替保证金,北京保险目前低至1700/年,代替缴纳质保金);
6、旅行社需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未开展业务:700/年;开展业务:1400/年),并按规定备案;
二、所需材料
1、包括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基本情况、拟设立的旅行社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
2、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的经营范围、组织结构、股东信息等;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提供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
6、包括办公设备、通讯设备等的清单和照片;
7、至少三名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名,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相应窗口提交申请材料,领取《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三份,并按照填报要求如实、准确填写资料;
3、市旅游局首席代表对事项资料进行初审、受理后,将申报材料报本市旅游局;
4、本市旅游局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派审批小组成员到拟定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勘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批文,并通知申请人;
5、批准成立的旅行社,申请人到本市旅游局质量规范管理处领取同意成立旅行社的批文;
6、持批文到本市旅游局办公室交纳质量保证金20万元;
7、持批文到本省旅游局办理《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持许可证到本市旅游局质量规范管理处盖章、备案;
9、及时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备案;
10、通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将必要的导游调入旅行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