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开办的企业,是中国法人,不包括外国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法人,与内资企业同样适用《公司法》等规定的清算程序。由于其资本和人员构成的国际化,依照《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其清算与内资企业有细节性的差异。
外资终止的原因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四)破产;
(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终止的日期
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公告并通知债权人
第七十三条: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六)项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提出程序原则和人员后清算
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员,报审批机关审核后清算。
操作程序
1、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对清算程序和原则作出决议;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第七十四条: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第七十五条: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债权人会议;
(二)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六)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七)分配剩余财产;
(八)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2、报审批机关审核
清算委员会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送件申请。主管政府机关批准申请的,出具批复文件,政府机关批复日为企业终止日;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解散的通知后,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增加批准企业解散的信息。
3、清算开始日审计
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截至清算开始日止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4、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其债权。
5、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处置企业资产,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并按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清算会计核算;
6、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按期进行国、地税申报。
7 、清算结束,编制《清算报告》。
清算委员会于清算结束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财产分配表》以及《清算事项说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清算结束日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8、《批准证书》缴回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
审批机关收到清算报告和批准证书后,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完成企业终止相关信息的录入和操作,并由系统自动生成回执,企业凭回执向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9、办理税务注销手续。清算委员会持上述报表、审计报告以及注销申请表,申请税务(国、地税)注销。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地稽查企业会计资料。企业补缴应交税款之后,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
10、办理财政、统计登记证注销手续。
11、办理海关注销手续。清算委员会在补缴相应的关税税款后,注销海关备案登记证。
12、注销银行存款账户,剩余资金购汇汇给境外投资人。
13、办理外汇登记证注销手续。
14、缴销企业营业执照等,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1)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前,应先办理清算组备案登记,取得工商机关颁发的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2)有分支(办事)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还应提交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的证明。
3)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15、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注销。
16、办理公章等印章缴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