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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代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兼零售

更新:2024-04-30 09:58 发布者IP:210.22.98.31 浏览: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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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道商企业服务中心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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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道商企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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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物批发 出版物零售 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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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上海代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兼零售


代办出版物经营备案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网络出版物经营备案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

一、经营范围变更(需增加”出版物经营“等经营范围,部分地址增加不了,我司可提供供迁移、变更等服务) 二、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三、申请互联网出版物备案

1.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的请示文件 2份

2.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如开展网络发行业务,请说明情况并注明网址)

3.《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或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申请表》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企业章程

6.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7.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

8.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9.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如说明、出版物销售管理系统软件购置发票或使用合同、电脑购置发票复印件)

10.投资者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个人投资提供身份证明)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通过互联网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在开展业务前,持许可证、网站名或者所链接网站名、电子邮件地址等材料,向原批准的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备案。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通过互联网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在网站或者网页的醒目位置标明出版物发行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备案编号,所经营出版物的名称、出版单位及标准书号、刊号、版号,其中属进口出版物的,还应当同时标明进口单位名称。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淘宝上、网店图书销售需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淘宝网上所有经营书籍音像制品的商家,需具备并持有合法有效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卖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

自2017年3月30日起,书籍音像制品特种经营审核平台进行升级,(升级前原特种经营资质提交平台暂停审核)增加了证件有效期等信息登记。已具备书籍音像资质的卖家也务必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进行信息更新,逾期未更新的视为自动退出书籍、音像类目。为保障商家们的权益,请大家配合,尽快更新证件。

加入书籍/音像特种经营店铺要求如下:

1、本年度未因严重违规行为处罚满12分,限制参加本年度营销活动;

2、未因出售假冒商品被限制参加日常营销活动;

3、必须要有实体店铺并持有营业执照以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注意:申请加入资质时,必须要将证件原件进行扫描或复印并加盖公章(公章需要红色),再拍摄加盖公章的证件进行上传。(上传原件无法通过审核)

淘宝要求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都有二维码,审核时需留审核人员姓名、电话、部门。每次审核不通过,就会扣分直到关店铺。

联系我司,提供公司注册、代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已注册的企业,我司直接代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包括经营范围变更

淘宝,网点卖书审核流程

提醒:书籍特种经营近期审核量比较大,无法保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请您理解,我们会尽快审核处理;

出售书籍类商品需申请加入特种行业经营(现代购卖家不能在淘宝进行出售图书制品),书籍卖家特种经营申请步骤如下:

步:点击“我要卖”发布“一口价”商品,选择好书籍类目后,点击宝贝信息填写页面上方“书籍卖家特种经营凭证上传入口”右侧的“点击进入”。

第二步:点击“立即备案”,填写备案信息,点击提交备案,加*的部分是必填项。

第三步:备案成功后页面自动跳转回上级页面。显示卖家申请特种经营入口(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上传入口),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数码照片或扫描件。

第四步:填写完毕,提交申请。显示4种状态如下图,备案即申请完毕。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之办理流程

项目名称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

受理条件

1.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出版物总发行、批发、连锁经营业务的,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和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办理。

材料明细

1、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单位名称、地址、企业类型、资金来源及数额;

2、经营单位章程;

3、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4、资金信用证明;

5、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材料→审核材料,审查经营资格→审批(出版物总发行、批发或连锁经营业务许可,及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和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系审核。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第八条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国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申请人应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企业的合同、章程,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征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在经营范围后加注“凭行业经营许可开展”;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出版物批发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第二十五条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发行非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须按照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代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互联网出版物经营备案,网络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网店,无实体店办理,可提供公司注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等服务。

祝您早日通过淘宝、拼多多等电商平台审核

淘宝网店销售图书、报刊及音像制品,拼多多等电商平台都要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以下淘宝提示参考商户营业执照,企业店铺(即支付宝认证信息为企业)必须持企业营业执照,同时提供证照内容必须与支付宝认证信息保持完全一致。现核实到您的淘宝店铺为个人,您提交的是企业营业执照,现将通过的资质退回。请您在9月30日前提供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重新准入,或将店铺升级为企业店铺后再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相关证件进行准入。资质退回期间店铺可以正常经营,12月30日之后若信息主体不一致,系统会清退,将限制特种经营类目的商品发布编辑上架,同时下架对应类目所有商品,届时将影响您店铺经营,请务必引起重视尽快重新准入,谢谢。

谁需要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经营有关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相关业务的总发行、批发、零售、出租以及展销的活动,就必

须申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总发行:指由一供货商向其他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批发: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

销售、订购出版物 。

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有与出版物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无不良记录。

注:除出版物发行企业依法设立的从事批发业务的分公司外,批发单位应 为公司制法人。

要怎样办理?

需要准备的材料:

1、到省新闻出版局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2、 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十五条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第三十六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验证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第三十八条 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的出版物,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的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 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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