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换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常见情况:
1、制作、经营内容导向偏差、低俗庸俗、社会广泛差评、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节目;
2、以各种方式租借、转让、出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制作、经营或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
4、含有境外资金背景或吸纳境外资金;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5、未经批准擅自将节目销售出境或送境外参加展示展映活动;
6、两年内未开展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对于发证日期在2019年1月1日之后的持证机构,不做制作经营业绩要求);
7、违反60号文件相关规定,参与违规买卖收视率或参与收视率造假等;
8、违反153号文件相关规定,未按要求规范、及时缴纳税款等;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统一变更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