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标法是参照英国商标法制定的,与英国同属于英美法系。香港商标的注册基于使用在先原则为主,申请在先原则为辅。香港知识产权署负责香港的商标以及专利一般性事务,其相关法规是完全独立的。新的香港知识产权法在2003年4月4日开始实施,其中仍保留英国商标法大致的轮廓。在新法中,增删修改了许多部分,值得申请人多加留意。香港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证明商标、防御商标、形状商标、气味商标的申请注册。
在香港,商品与服务分为42类,与国际商品及服务分类相同。在一个申请之下可涵盖多于一个类别的货品/或服务,而其后的费用较第一个类别的货品/服务低。根据英国提交的通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自1977年11月6日起适用于香港。
香港商标法规之构成经过及内涵
1.1954年第47号商标法令,1955年1月1日起生效;
2.1964年条例,1964年3月1日起生效;
3.1977年法令和条例,1977年11月16日起生效;
4.1984年商标法令,1986年9月1日起生效;
5.商标规则,1987年11月1日起生效;
6.1987年商标决议,1987年7月10日起生效;
7.1980年第69号商品说明条例;
8.1986年9月1日实施1984商标法令(已修改);
9.1990年1月3日第1号通告;
10.第44号商标法令,1992年3月1日起生效;
11.现行新商标条例根据香港2003年第31号法律公告(原为2000年第35号)于2003年4月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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