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到期之后,可以委托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或者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续展业务。对于注册商标的期限以及到期后的续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0条有如下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一、商标续展办理申请书件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商标续展办理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商标续展办理如果是委托代理的,需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若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二、商标续展办理注意事项
1.商标续展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按照商标续展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续展证明。
2.如果商标续展申请有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将按照商标续展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3.商标续展申请因其他原因不能核准的,商标局将按照商标续展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4.如果商标续展申请人是委托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商标续展申请的,商标局不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5.商标注册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三、商标续展办理时间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12个月内申请商标续展办理,在此期间未能提出商标续展办理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将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对商标续展办理申请审查后核发商标续展证明,不再另发商标注册证原商标注册证与商标续展证明一起使用。
注:《商标法》第五十条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