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项目都需要办理哪些资质 ?

2025-05-29 09:58 223.166.166.5 3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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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资质


在科技发展的今天,互联网已经深入各行各业,互联网活动往往面临着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本篇文章将会跟各位朋友们一起科普科普互联网行业常见的行政许可事项。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包含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的许可证。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相关文件,申请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包括但不限ICP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分类办法(2015年版)》,经营电信业务均需资质。除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众多的互联网企业均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实属不可或缺。

也并不是所有网站都需要经营许可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非经营性的网站,备案即可。

是否在网上发生金钱交易并不是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识别关键。在实践中,部分通信局反应在本公司已备案的官网销售自产产品不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故亦无需办理许可,网站备案即可。对于是否需要许可,通信局工作人员往往要求企业详细描述其经营模式后方能给出Zui为确切的答案。

ICP经营许可证

ICP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申请网站ICP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2、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3、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4、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及相应的资源;

5、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6、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应在100万或者100万以上的公司。

2、涉及到ICP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3、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 安全管理制度。

由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按所申请的业务类别进行许可,且其业务分类纷繁复杂,常常被称呼为诸如ICP、SP、EDI或网络托管、呼叫中心等许可证,这些细分名称其均是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范畴,故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际上要取得的许可证仅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本尊。下表可以帮助各位朋友理解相关许可证与业务分类的关系。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的法规依据为文化部发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该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也被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还囊括为大家所熟知的进口文化产品审查制度,其第十五条规定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也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可以看出,类似于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的线上制作、购销、服务或发布等经营活动(包括线上线下)均需要办理该许可。这并不针对作为内容和服务提供的自媒体,而仅针对自媒体所在的网站本身。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文化许可证申请材料网络文化经营文化许可证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公司概况: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业务发展报告;

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审核同意文件;

从事经营ICP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和技术方案;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保障措施,包括后续资金保障,技术力量保障,商业经营保障,内置管理模式;

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公司对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3年)的法规依据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若为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中央新闻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则需到到相应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且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还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在提供播客、视频分享等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时,应当提示上载者不得上载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这也是之前某些时政类视频自媒体被封号的一大原因。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5年)的法规依据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根据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主要包括: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根据官方解释,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所谓“自媒体”的个人或者机构,按照现行标准,属于信息内容的创作者或生产者,而纳入许可管理的,主要是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服务单位,即上述信息内容的提供者。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十分重视网络出版的质量,规定非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的,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应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还要求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内容合法及网络出版物出版质量。

并且《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还十分关注国家出版安全。比如,其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并规定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重大选题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重大选题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内容,不得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