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
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集团章程(集团母公司盖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
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
件);
6、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注:企业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集团设立变更母公司名称的,应按办理名称的规定,变
更登记;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集团母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
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