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又叫文网文,网文证。它是由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一项资质证书,主要针对的是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根据经营范围不同,文网文可分为以下几类:
1、 游戏类;
2、动漫类;
3、美术艺术品类;
4、音乐娱乐类;
5、展览/比赛活动类;
6、演出剧(节)目表演类。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盖有工商局查询章 红章);
四、域名证书;
六、业务发展报告;
七、依法提交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