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在上海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为什么有数量上的控制在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
【详细描述】
我想问一下;在上海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为什么有数量上的控制。 在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总局、建设部2007年公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没有数量上的控制。我认为只要我们合法经营,保护环境,只要我们符合政府关于废旧金属收购的各种技术标准,政府不应该从数量上控制我们的发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通知:现将商务部商贸服务司司函转述如下:
为规范再生资源行业发展,商务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确立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制度、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制度,确定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监管原则和回收网点规定的制定原则,形成了由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各部门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办法的颁布有效的规范了行业的发展。
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出台了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据了解,上海市为加强再生资源管理,制定了《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令第52号,简称“规定”),对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的企业提出了明确要求。为防止过度竞争,在实际操作中主管部门对企业数量确实有控制。我们认为,这些措施有利于规范上海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防止市场无序竞争。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