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
(三)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五)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六)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七)Zui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 除出版物总发行企业依法设立的从事总发行业务的分公司外,总发行单位应为公司制法人。
申请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其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总发行企业,申请人获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后,还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并于获得批准后90天内持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一)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请示文件;
(二)申请单位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书(应载明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经营状况及发展规划等);
(三)主管、主办单位同意意见(有主管、主办单位的发行企业需提供此项);
(四)《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申请表》;
(五)组织机构和章程;
(六)注册资本信用证明文件;
(七)已设立的出版物发行企业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拟设立的企业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经营场所的情况和使用权证明;
(九)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十)负责人的发行员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十一)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十二)投资者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个人投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