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受理条件
广播电视总局近期对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进行了升级,新增“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模块,并对相关信息报备方式进行了调整。自2019年2月15日起,重点网络影视剧(包括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信息备案主体由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改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
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时间保持平稳,内容创作持续繁荣,农村农业、新闻资讯和专题服务类节目制作时间稳步增加,优质内容供给能力持续提升。
内容产业持续繁荣,电视节目制作投资额保持平稳,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销售额实现较快增长。2018年全国有线广播电视覆盖用户数达3.46亿户,比2017年(3.36亿户)增加0.10亿户。其中,数字电视覆盖用户数3.23亿户,双向电视覆盖用户数2.08亿户,比2017年(3.04亿户和1.86亿户)分别增长6.25%和11.83%。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报程序:
受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制发校核、告知送达: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需提供材料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2)主要人员材料。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4)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