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办材料

更新:2025-01-15 07:56 编号:8269958 发布IP:223.166.167.174 浏览:5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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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许可证 广播影视 广播证 广电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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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换证工作的通知(广电办发〔2019〕20号)精神,现就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9年度换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

制作机构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属于此次换证范围。

二、换证审核内容

(一)执行广播电视行政法规、规章和总局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节目制作、代理、交易、出口等制作经营业绩情况;

(三)贯彻落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广电发〔2018〕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件”)的情况;

(四)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3号,以下简称“153号文件”)的情况;

(五)根据法律法规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三、换证审核标准

严格按照总局34号令要求,注重考核制作机构的社会效益情况,坚持“质量优先、兼顾产量”的原则,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做出是否予以换证的决定。

在此次换证工作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为上海市广播电视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发证机关统一变更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上许可证有效期均统一调整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一)换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核

1.对执行各项规章政策情况良好、有制作经营业绩、未发现违规行为或存在轻微违规问题但及时整改到位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由发证机关换发新许可证。

2.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不予换发新许可证:

(1)制作、经营内容导向偏差、低俗庸俗、社会广泛差评、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节目;

(2)以各种方式租借、转、出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制作、经营或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

(4)含有境外资金背景或吸纳境外资金;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

(5)未经批准擅自将节目销售出境或送境外参加展示展映活动;

(6)两年内未开展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对于发证日期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的持证机构,不做制作经营业绩要求);

(7)违反60号文件相关规定,参与违规买卖收视率或参与收视率造假等;

(8)违反153号文件相关规定,未按要求规范、及时缴纳税款等;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换发、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审核

1.换发审核

(1)在2017年、2018年内制作完成6部以上单本剧或3部以上连续剧(每部3集以上),且无违规行为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由总局换发新许可证。

对于社会效益突出、履行社会责任的持证机构,可酌情放宽电视剧制作业绩要求。

(2)两年内电视剧制作业绩为零,或者现有作品社会评价一般且业绩不达标的,或者违反60号文件、153号文件相关规定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不予换发新许可证。

2.申请审核

如果申请机构在2017年、2018年内制作完成6部以上单本剧或3部以上连续剧(每部3集以上),且无违规行为,经我局初核同意报送总局审核。

对于社会效益突出、履行社会责任的申请机构,可酌情放宽电视剧制作业绩要求。

3.电视剧制作业绩认定标准

电视剧制作业绩主要以电视剧制作机构申领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为认定标准,计为《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中载明的“申报机构”的制作业绩。

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四、汇总公告

总局对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换证审核情况进行汇总,并对全国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制作机构资进行审核认定,于2019年4月向社会通报换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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