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名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简称:文网文)
审批机构:市文化局(厅)
有效期限:3年(提前3个月续期)
业务介绍:
网络艺术品是指将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通过数字化图片或数字模型等表现形式,以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二维平面图形或三维数字模型作品。
业务范围:
网络艺术品、美术品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3、《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4、《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5、《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办市发[2010]23号)
6、《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
1)确定的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人员、设备、工作场及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
4)确定的域名;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