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201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表。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8号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及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设置专门的医疗器械网络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是指哪类人员?
答:以第三方网络平台方式,在互联网开展食品交易服务的提供者。如:淘宝平台。
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系统要求
1具有入驻平台企业、购货方、医疗器械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核控制功能
2具有网上订购、支付结算、订单流转、交易状态查询、评价投诉、退换产品等交易管理功能
3具有医疗器械记录浏览查询和产品追溯功能,产品追溯功能应当与当地医疗器械经营环节产品追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4具有销售票据或退换货票据生成、打印及销售记录保存功能
5具有质量公告和相关信息发布管理功能
6开展医疗器械网络批发和零售业务的第三方平台,网站或者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是否区分批发登录端口与零售登录端口
7入驻平台企业产品展示页面,是否标示销售企业全称、所属省份及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