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案例一:加盟公司没有“两店一年”,合同无效吗?
所谓“两店一年”是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根据高院《关于不具备“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关于“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并不当然导致其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加盟公司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的,并不影响加盟合同效力。但同样,加盟公司有提前披露其直营店状况的法定义务,否则,后期加盟商很可能以其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提出解约,而获得法院支持。
2020年上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案例二:特许人是个体工商户,加盟合同有效吗?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特许人只能是企业。通说认为,该条关于特许人主体资质的规定系效力性强制规范,应当影响加盟合同的效力。
高院《关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指出: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特许人不是企业,而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的,加盟合同基本上都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
备注:在上海,餐饮行业大多是个体户,个体户是可以作为特许人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