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申请条件
1、申请阶段处于已形成样品、样机、小试、中试、小批量生产,如果是已形成规模销售的成熟产品(服务)不予认定。
2、项目的核心技术需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定。
3、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1)近3年内内获得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2)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3)项目的知识产权可以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或是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知识产权实施权。
4、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
(1)凡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
(2)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5、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6、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且项目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一般性的工艺改进或产品改型所形成的产品(服务);
2、已形成规模销售(提供)的成熟产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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