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述
、 项目名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审核
、 受理窗口:政务中心文体广新局窗口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窗口接件:是
、网上预审:是
二、法定依据
1、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业务受理。申请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文体广新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受理。
第二步:在承诺时限内,由区文体广新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转报市广新局、省广电局审批。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主要人员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8、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前置条件
无
六、备注
1、领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后,申请单位方可进行相关筹建;
2、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持证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有效期延期,逾期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