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办公场地证明;
5.工商部门盖章的本企业所有股东名单、投资者注册资本缴付情况即持股比例;如果股东中有企业法人机构的,需要提交给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股东构成情况,逐层上溯,直至终出资人,每层级股东名单、持股比例等材料需要加盖每层级单位公章;股东为自然人的,需注明国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工商局盖章文件需要在工商局查档);
6.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8.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广播证办理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章程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注册地址产权证复印件
4、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三个影视相关专业的人员(毕业证、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6、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申请表》
全国办理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包含ICP、EDI、SP、ISP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企业标准备案、三级等保测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网械平台备案,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演出经纪机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国家还实行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包括电视动画片)的许可制度。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是指国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组织(中文)与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外国人)合作制作电视剧(包括电视动画片)的活动。中外合作制作的电视剧可以采取以下形式:联合制作,中方和外方共同投资、派主要创作人员、分享利益并分担电视剧的风险(包括电视动画片));协同生产意味着外方将资助并提供主要创作人员拍摄全部或部分领土。外观位置方面,中方提供劳务或设备、设备、场地协助制作电视剧;委托制作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委托制作电视剧的贡献。未经批准,不得在制作电视剧(包括电视动画片)中从事中外合作;未经审查批准的中外合作制作的电视剧(包括电视动画片)不得发行或者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