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办和上海市政府下发的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市已实施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向公安部门备案登记工作。这项工作的开展是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监督管理由行政许可制向备案制迈开了实质性的一步。也符合国家提出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服务意识,预防和杜绝腐败”的总体要求。
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以备查检。备案的内在逻辑使此项工作实施的过程应该不很复杂。只要持市商务委核发的注有“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字样的备案证明向公安部门备案登记将不会是一件难事。
但事实并非如此。回收企业要备案登记除需递交6-7份备案材料外,(其中不少是当年审领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时须递交的),还被要求填写一份备案申请表。备案的申请不仅需要上级主管部门(董事会)加盖公章,还要有所在地区的派出所和公安部门二级的审核意见。一些回收企业虽有市商务委核发的注有“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字样的备案证明,但却被挡在了公安部门的备案登记门外。看来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向公安部门备案登记并不是那么简单的。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制定的关于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备案登记的实施意见,公安部门受理备案登记,回收企业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要取得商务委核发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含生产性废旧金属)》。这一条规定有法理依据。但仅有这一条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第二个条件:经营场所的实际地址与商务部门备案材料内容即企业注册地一致(简称二地一致)。一些回收企业不能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备案证明也许就是经营场所的实际地址与注册地不一致这个原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