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你应该先看看这些
更新:2025-01-18 18:31 编号:9189374 发布IP:140.206.72.6 浏览:124次- 发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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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十五条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第三十六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验证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第三十八条 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的出版物,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的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 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第八条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国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申请人应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企业的合同、章程,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征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在经营范围后加注“凭行业经营许可开展”;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出版物批发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第二十五条 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发行非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须按照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第三十六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验证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第三十八条 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的出版物,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的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 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第八条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国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申请人应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企业的合同、章程,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征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在经营范围后加注“凭行业经营许可开展”;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出版物批发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第二十五条 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发行非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须按照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成立日期 | 2015年03月10日 | ||
法定代表人 | 宋豪文 | ||
注册资本 | 300 | ||
主营产品 | 注册公司、注销公司、代理记账税务优化、办理电信业务资质ICP许可证、EDI许可证、SP许可证、文网文、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演出经纪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 | ||
经营范围 | 财务咨询,代理记账,企业登记代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资,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知识产权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公司简介 | 上海欣度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欣度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企业登记服务中心,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具有代企业登记资格的正规机构,专业致力于工商登记代理,外资注册,财务记账代理税无优化,互联网资质申请等服务。公司专业实力超群,业务能力精干,开展一手业务资质:注册公司、注销公司、代理记账税务优化、办理电信业务资质:ICP许可证、EDI许可证、SP许可证、文网文、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互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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