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
(一)《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环节
申请企业应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登录,在该系统上填写表单,并提交申请。
对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同意的,转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前款规定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环节
属于经营上海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
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环节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信息产业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四)工商注册登记环节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