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火等级可分为四级,别为一级。一级耐火等级建筑为主要建筑构件全部为不燃烧性。我国国家标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由建筑构件(梁、柱、楼板、墙等)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的。卉原珍珠岩防火板燃烧性能耐火等级,属不燃级耐火等级一级。不燃型复合膨胀聚苯乙烯保温板(改性聚苯板)建筑工程项目应用较多,一些产品都应用到了超高层,该产品类别主要分为“滚汤圆型”(颗粒型)、“腌咸菜型”(浸渍型),其它省份如上海、山东、吉林、重庆等地也纷纷制定地方标准,所谓的燃烧性能能达到A级(A2级)保温材料,导热系数介于普通EPS板和无机保温板之间,四川地区《导则》要求防火等级达到A2级,当然相关检测报告必须要备注密度,一度成为市场的追捧,上海地区(热固改性聚苯板)要求是防火等级不低于B1级,当然,上海地区主要指石墨聚苯板和真金板,与上海地区相比,四川地区主要是采用聚苯颗粒包裹防火阻燃剂成型的“滚汤圆型”板,和采用低密度EPS板浸渍无机阻燃浆料生产的腌咸菜型”(浸渍型)板。依据GB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的标准要求,A2级的判定有两种方法,即都要做不燃性试验,且选做热值或单体试验,但都必须要满足标准限值要求。个人对一些检测机构出具的不燃型复合膨胀聚苯板(改性聚苯板)燃烧性能达到A2级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级人民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7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级人民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5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机关消防机构,报部消防局备案。
对2/3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